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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登为郡守,怒人触其名,犯者必笞,举州皆谓“灯”为“火”

朝代:唐代 作者:无名氏 出自: 更新时间:2019-12-27
田登为郡(1)守,怒人触其名,犯者必笞(2),举州皆谓“灯”为“火”。值(3)上元放灯,吏揭榜于市,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”俗语云: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,本此(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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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名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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